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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2人因偷共享单车被拘留
赵都市报(记者刘涛通讯员邹世民)共享电车的出现便于老百姓出行,但也有人出于私欲而将共享据为己有。 9月4日,鹿泉区公安局逮捕鹿分局盗窃共享电车事件中,鹿泉母子二人因盗窃共享电车于15日被逮捕。 然后,“亮剑2019”行动为恶意破坏、改造、销毁、盗窃、占用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9月4日15时左右,一家骑电科技有限企业的员工来到鹿支局,通报称我们企业停在鹿城区某居住区的共享电车连续第二天被盗。
警方接到报警后,警方根据报案人的说明迅速展开调查。 为了尽快找到破案线索,民警按照报案人提供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了周边群众,最终查明了违法行为人康某(女,48岁,鹿泉区人)、张某(男,19岁,鹿泉区人)的母子2人,当天下午,在其家中2
月3日,张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母康某从鹿泉市回家经过超市时,看到超市前有富士康牌的白色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路边,一时贪婪,试图将其占为己有。
张某靠边停车,母子两人趁周边没有人,把那辆车骑着三轮车回家了。 回家后,张某发现了斧头,打碎了共享自行车的车钥匙,把车据为己有。 第二天,张某和母亲又从城市道路上偷了一辆拉回的房子。
张某母子二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谁都不知道,不料,在他们把共享单车带回家的那天,共享单车运营商已经通过定位系统发现了异常,并于4日向鹿分局报警。
母子两人面对民警的询问和物证,无可辩解,供认了偷共享自行车被恶意锁死的行为。 康某知道自己犯了错误后后悔了。 “怪妈妈俩一时贪婪,看到这辆自行车停在路边没人看管,想偷偷回家自己用。”
9月4日,违法行为人康某、张某被鹿泉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
警察注意
共享自行车具有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恶意破坏、改装、销毁、盗窃共享自行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将自行车另行上锁、转移到非公共区域等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鹿泉区公安局获鹿分局破获一起盗窃共享电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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