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通知》,新调整将于年12月26日起实施。

“12月26日起执行!石家庄市发布最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

投保人入住市域内的县(市)医疗机构,医疗费的支付线和支付比例如下

城镇职工: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300元,支付比例为90%。

城乡居民: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 县二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400元,支付比例为8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本支付办法执行。

投保人在市区接受医生的诊断

城镇职工:一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的支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城乡居民:一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经备案后移至省内其他地方市市区就诊,参照本支付办法执行。

向参保地办理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院省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每次缴费线1500元,缴费比例为76%。

退休人员支付标准在在职人员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人员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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