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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关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吃饭
加强石市学校食品安全事业管理
校内通常不允许设置小卖部、超市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健康,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卫健委联合表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学校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
《通知》应当确定学校食品安全执业学校(园)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复印件,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级监管体系。 各校(园)长是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首要负责人,要经常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食堂管理、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校园食品安全。 主管副校(园)长是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必须在在校(园)长的指导下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和落实集中的膳食岗位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保障我校食品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除,组织应急等工作人员。
学校建立集中用餐的陪伴制度。 每餐都要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学生一起吃饭,做好陪伴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饮食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护制度,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陪护人员对学校在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必须建立集中用餐的新闻公开制度。 利用公共新闻平台和其他途径,在醒目位置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食品进货来源、送餐机构等新闻,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与监督。
学校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推广教育。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纳入教育教学文案,并以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经常开展教育活动。 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食品安全推广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推广教育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通常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需设置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不销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
学校在购买食品、食堂管理、选择供餐部门等涉及学校集中就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关于食堂、采购食品及其他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食堂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规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执行学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
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项目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从清洗消毒、原料采购到供餐的全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用等各方面的管理。 实行员工健康管理培训、年检证明等制度。
学校特别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忠实、准确、完善记录,留下食品进货检验等新闻,保证食品可追溯性。 鼓励食堂使用新闻化手段采集、保留食品经营新闻。
学校每餐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都需要留样,各品种留样量必须满足检测需求,不低于125克,要记录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
学校食堂要做明厨亮灶,用录像、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法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鼓励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闻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加强学校采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向供餐部门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选择社会信用良好的供餐部门,与供餐部门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确定双方的食品安全权利和义务,并存档清查。 对供餐部门提供的食品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检查,并在供餐合同(或协议)中确定不合格食品的解决方法。 对食品供应部门提供的食品要求有关证明,对检查产品包装标签,确认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留条件的人员不得出具的食品,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教室分餐者必须保障分餐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饮食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饮食加工,安全、及时送到学校,确保食品安全。 (记者李利口先生)
标题:“石家庄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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