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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着沙子,陡坡拖拉机失控,导致人死亡
驾驶拖拉机的人被无证判决,向受害者赔偿41.8万余元。
2月2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过失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被告人康某驾驶无证拖拉机发生事故,因过失致人死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事件发生在去年5月17日,井陟县受害者陈某等人购买了沙子和水泥,沙场的所有者向驾驶拖拉机的被告康某运输沙子,陈某支付货款和运费。 陈某带康某回家,康某开拖拉机去陈某家胡同口,因为胡同是上坡的路,旁边的女性警告昨天有人拉白灰的时候差点出事故,最好放下沙子上坡。 康某在掉了一部分沙子后,开车上了坡路,但还是因为车斗重,所以车头翘了。 车头油箱内的沸水洒落,烫伤了康氏的身体,但康氏无法控制车辆,从驾驶座上掉了下来。 拖拉机失去控制后,将位于拖拉机右后角的推车陈某推到墙上致死。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康某驾驶无驾照、无驾照的拖拉机,载重物通过陡坡时注意力不足,无法掌握其拖拉机性能,载重拖拉机上陡坡时可能发生车头浮动、车身后滑的严重后果 没有确保行驶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事故被告人康某应负首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观察义务,是第二责任。 最近,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康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提货农用汽车、拖拉机、三轮车等汽车时要注意类似情况的发生,不仅要摧毁受害者的房屋使其死亡,还要自己受伤、坐牢、面临巨额赔偿的严重后果。 (记者南开宇通讯员甄晓霞)
标题:“井陉法院审理一起过失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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