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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名委员会公告
石地名委员会公告[]2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命名为以下居民区或建筑物,该名称为标准地名,机关行文、邮政通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信息推广、图书出版、户籍管理、工商登记 另外,为了在不动产的处理和定居时不造成不便,警告市民在购买时要检查“标准地名证明书”。 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命名地名,公开采用未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违法地名,不予承认,依法取缔。
标题:“石家庄市地名不能擅自命名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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