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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迅速发展
有些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有些劳资双方在劳动管理和工资分配上只是口头协商,多次为了劳动报酬在簿公堂的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敢说话”“不能说话”,有些公司不愿平等地和员工协商……处理这些棘手的问题
●劳动关系政策须知
1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它们的第一个复印件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比较有效的证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业务复印件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假期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复印件。
2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一定就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其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3 .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以完成一定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职工任务完成;
(三)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
(四)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4 .什么时候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和《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等问题的再通知》(劳动部发〔1994〕65号)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期自动持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
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济补偿吗?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确认劳动者生病或者劳动者受伤以外,不能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事原工作人员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接受培训或调整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维修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应当裁员。
●劳动保障审计政策须知
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时,投诉人应观察以下事项: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较为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投诉人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
投诉文件应当记载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人员、地址和联系方法、被投诉人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等事项。 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请投诉几件事。
2 .用人单位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问题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农民工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从业证、出入证等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
5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责令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解除劳动合同依法 ”
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绝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向一个劳动者支付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二)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金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8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一)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在惩戒期间受到以下限制: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被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要点监察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率。 2 .不得享受石家庄市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不得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 .不得参加承担政府类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招标工作。 4、惩戒期间内公司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事业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人社局不推荐。 5 .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 6 .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评选。
(二)对进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惩戒若干事项:1.惩戒期间内公司经济管理决策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社长、副社长)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审查,市人社局不出具参加委托书。 2 .惩戒期间内公司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市人社局不推荐。 3、惩戒期内公司经济管理决策人(指董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河北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项目,市人社局
.《石家庄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标准》规定:“一、用人单位扣分,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数在10人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一)延误3个月以上的。 (二)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存在重处罚条件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该向社会公布。
10 .《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调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解决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拖欠一个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金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集体、极端的不良社会影响
违法分包、分包劳务,致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将违法分包、分包单位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
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案件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准备申请仲裁的资料,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或登记资料)
4 .证据材料。
群体性事件(劳动者10人以上)的情况下,需要员工推荐代表书
如果聘请律师,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授权委托书
2 .委托人的身份说明或资格说明(律师的情况下,提交律所的信或法律援助的公函)
准备好资料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提交上述资料,申请立案。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议组织法庭,安排开庭。 开庭后,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进行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王静)
标题:“这些劳动关系政策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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