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32字,读完约3分钟
石家庄投保人观察!
从4月开始,6种特殊疾病的医生的结算发生了变化
为方便特殊疾病患者就诊,减少垫付医疗费环节,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六种特殊疾病向协商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6类特殊患者认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以享受待遇,确定未直接开通结算和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的结算方法。
●六种特殊疾病经协商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结算
《通知》指出,下放病种范围包括:门诊需要化疗的恶性肿瘤(包括脑肿瘤)、门诊需要治疗的白血病(门诊需要透析)、门诊需要治疗的血友病、门诊需要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需要治疗的重症精神
认定上述特殊疾病后,患者认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享受待遇。 选定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后,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由个体和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根据结算方法的不同,部分由个人负担的患者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结算方法和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方法另行制定。 医疗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不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相应的投保人需要领取《认定表》。
符合要求的投保人,向具有投保人规定的特殊疾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申请《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 投保人在完成认定备案后,持《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向参保单位规定的具有直接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收款处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险卡进行定点。
各县(市)投保人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对未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开通时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由患者本人用现金垫付,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异地安置和外地长期居民特殊疾病的认定和结算方法仍按原政策执行。
●特殊病定点选定后1年不变
《通知》指出,上述特殊疾病定点将按本人选定的时间,在一定的一年内不变。 定点失效后,特殊疾病投保人持本人社保卡、《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直接转至具有特殊疾病直接结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收款处定点。
投保人因病情需要变更上述特殊病种定点医院时,需要到原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办理注销手续。首先结算原定点医院特殊病种的费用,结算费用后,由原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办理注销手续,由原定点医院办理《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 次日,持社保卡到新选定的特殊疾病直接结算资格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记者杨佳薇)
标题:“石家庄参保人员观察!4月起,六种特殊病的就医结算有变”
地址:http://www.sx-longsheng.com/sjzzx/3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