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75字,读完约5分钟

对两人“细研核桃”包装相似的侵权处罚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三个典型例子

4月25日,在第19届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年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开展情况,并发表了3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年度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新收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4起,比上年增长79.5%。 完成了119项审查,比上年增长101%。 其中共审结专利权纠纷案件435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7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34件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79件。 在审查案件中通过调解或解约结案888件,撤诉率为79.4%。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例1 :这个“细研核桃”不是其他的“细研核桃”

原告某饮料科技企业是涉案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研核桃”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在比较有效期内。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年12月25日在赵县某糖酒超市购买了一箱名叫“六仁细研核桃”的盒子,产品包装上产品名称为植物蛋白饮料(仁露),制造商为河南某食品企业。 相比之下,这种植物蛋白饮料“六仁细研核桃”的包装上强调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细研核桃”文字,“六仁细研核桃”的标志类似于涉案注册商标“核粉屋细研核桃”。 原告某饮料科技企业要求二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核磨坊细研核桃”应当在比较有效期内,依法予以保护。 相比之下,植物蛋白饮料“六仁细研核桃”的包装上强调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细研核桃”文字,“六仁”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磨坊”文字位于同一位置,“六仁细研核桃”的标注整体结构与相关公众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核 因此,我们确认了“六仁细研核桃”的标识类似于涉案注册商标“核粉屋细研核桃”。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判决结果:被告赵县某糖酒超市立即停止侵权。 河南某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例2 :伪专利品的销售

原告张某是专利号为zl20416669.3的“新型红虫捆扎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肃宁县某商贸企业系天猫网站“猛龙过江旗舰店”网店经营者。 年4月4日,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天猫网站“猛龙渡江旗舰店”购买了“不锈钢上饵器+皮筋1500个+红虫箱”。 相比之下,购买的商品外包装上有“四海合作伙伴”“红虫上饵器”“专利产品防伪必研”等文字,并没有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地址。 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价格。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原告张某系专利号为zl20416669.3的“新型红虫捆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认为,在专利权比较有效的期间,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被告肃宁县某商贸企业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注明原告专利号,与厂家无生产地址,假冒原告专利产品,侵害原告专利权。 被告肃宁县的一家商贸企业应当停止销售产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提交了与雅婕户外钓具的在线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但被告涉案产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没有采用有合法来源的理由。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判决结果:被告肃宁县某商贸企业停止销售原告专利号zl20416669.3的“新型红虫捆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

●例3 :“君乐宝”商标的争论

原告石家庄某乳业有限企业自称原告河北省最大的乳制品加工公司,销售区域覆盖全国,酸牛奶、纯牛奶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四位。 原告于2003年11月7日依法取得“君乐宝”商标专用权,“君乐宝”商标被原告广泛采用和推广,成为知名度较高的乳制品企业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内蒙古某乳业有限企业未经原告授权,公司名称采用“君乐宝”,生产、经营与原告相同的饮料产品,造成客户混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内黄县某饮料企业是侵权产品生产公司,山东冠县某食品企业是销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让内蒙古乳业有限企业更名公司。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被告内蒙古某乳业有限企业,内蒙古某乳业有限企业享有公司名称的权利,其公司名称经工商注册,尺寸和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经营中采用“熙享”注册商标,“焕享”注册商标不同于“君乐宝”注册商标的批准保护范围,

内黄县某饮料企业声称,内黄县某饮料企业为代加工公司,受委托代工时,经工商公司网上检索核实,在委托代工的内蒙古某乳业有限企业工商注册新闻中,获得“熙享”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熙享”的注册商标显示在产品的明显部分,区别于公众。 委托代办的企业名称是否侵权与内黄县某饮料企业无关。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山东冠县一家食品企业主张,山东冠县一家食品企业是多年经营的无酒精饮料产销企业,没有经营过“君乐宝”企业的名牌产品,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多次主持调解,原对被告进行了细致的法律解释。 最终,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目前民事调解书生效。 本案的审查比较有效地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了公平竞争,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记者冯月静通讯员王文彬)

标题:“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范例”

地址:http://www.sx-longsheng.com/sjzzx/3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