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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石家庄市城管局获悉,《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有以下亮点:
一是将诚信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三大制度写入地方立法,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新闻预警、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违法行为人加以解决。 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二是从程序上确定了城市管理中面临的执法顽疾,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影响省、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拆除的法律程序,通过复印件审批程序加以简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高了执法效率,适应了群众的需要。 第三十条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违法设施,不能通知当事人的,留置、邮寄、交付、委托等送达方法达不到当事人的,可以在违法建设的显着位置张贴法律文件,保留证据,7天后视为送达。
三、对违法建设查处作了专门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较为有效的强制措施提供了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施工中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停止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机构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四是对扣押物品登记留存、查封后期如何解决进行了规范。 登记留存或者扣押、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领取。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或者当事人不能透露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表领取公告,当事人应当自公告发表之日起60日内领取。 (记者孙会芳)
标题:“石家庄市城管执法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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