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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目的是控制市区噪声,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近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工业生产、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中发生的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的工作人员、生活和学习环境噪声。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地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2时至6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噪声污染的建筑实施业。 市区中心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不得安装混凝土搅拌设备。

“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生产经营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比较,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和振动危害的工厂公司、机械或者手工加工点。 已经确立,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生产经营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室外安装和采用高音扬声器,禁止在商业经营中发出高噪声,以吸引客户。 申请开设市区内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小区内不允许举办经营性露天舞场和露天卡拉ok。 居民住宅进行装修,比较有效地控制噪声,禁止在12时至14时和22时至6时之间进行装修,在室外安装空调器时,噪声必须不影响他人。

交通运输方面,在征求意见稿中,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噪声指标纳入机动车年检和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复印件,超过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办理驾驶证和年检合格证。 未被禁止的喇叭和在地区行驶的汽车,必须采用低音喇叭,一次不能按30秒以上,不能连续按3次以上。

“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安装和采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 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采用报警器。 安装在汽车上的防盗报警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避免在非盗窃状态下造成困扰。

据悉,征集意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天,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 hbjzfc@126 )和传真方法( 0311-85880675 )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记者王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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