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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据悉,该《条例(修正案)》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修正案)》责令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限期修改。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没收其出售所得,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并处购买价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修正案)》,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 新建学校、医院、治疗休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35%;新建工业公司、商业中心、交通中心、物流和仓库等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35%。 新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条例(修正案)》规定,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的地下空之间。 确实,利用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时,地下空间的顶层应符合距地面的土的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的规定。 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段。 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之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被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之间。
根据《条例(修正案)》,城市绿地内设置招牌、标语牌、拉绳、架电线、木头负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期限、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固化、侵占小区绿地、堆放垃圾、焚烧物品、排污、擅自设置广告、摆摊、野餐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城市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修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责令停止践踏绿地、伤害树木花草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园林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王静)
标题:“《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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