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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信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保监罚〔〕4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烟台中心支企业(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烟台中支)有四大违法行为:煽动、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因未按约定与其他保险企业类似保险条款、费率单方面比较的投保人享受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烟台保监分局警告,处以共存罚款6.5万元。 另外,张建平、柳姜、孙文广3名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罚。

“华夏人寿烟台中支四宗违法 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

发现华夏生命烟台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引导、引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这个企业内部课程采用的课件有不规范的句子。

(二)与其他保险企业的类似保险条款、费率单方面进行比较。 该企业在顾客回报会上采用的课件有时会与同行产品单方面进行比较。

(三)约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该企业在顾客答谢会上采用的课件,有现场签字承诺达到一定额度赠送人民币纪念册的行为。 华夏生命烟台中支总经理张建平、营销负责人柳姜、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孙文广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华夏人寿烟台中支四宗违法 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

(四)未按规定进行访问。 这家企业一年以上的业务,第一次打上门电话的时间有时会超过犹他期。 华夏生命烟台中支总经理张建平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综合以上情况,烟台保监分局的决定处罚如下。

,督促上述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违反了《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华夏生命烟台发出警告,并处以罚款0.5万元。

二、与上述其他保险企业单方面比较类似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华夏生命烟台发出警告,并处以罚款0.5万元。

三、上述约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华夏生命烟台处以罚款五万元。 警告张建平,警告并行罚款1万元的柳姜,警告并行罚款1万元的孙文广,并行罚款1万元。

“华夏人寿烟台中支四宗违法 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

四、未按上述规定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新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警告华夏生命烟台,并处罚款0.5万元。 警告张建平,并处罚金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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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企业申请增加业务经营范围的,其资本金、经营年限、经营业绩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

《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工商公司或者大型工程项目,保险企业可以异地承保:

(一)该公司或工程各项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合计超过人民币5亿元。

(二)前款所列保险费收入合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企业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企业对其进行编纂,并要求保险企业停止录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禁止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复印件明显失去公平或者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率低于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条款设计或厘定汇率、认购利率不当,可能威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企业及其职工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忠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忠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故意拟定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虚构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禁止、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保险业务的开展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非法牟利;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判断机构,从事虚构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通过解约等方法收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法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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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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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企业对新产品投保人的访问应当在犹他期间完成。 访问首先使用电话方法,如果必须制作录音的电话回访失败,可以使用书信、会见等方法,但是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收据。 以上所有方法未成功访问的,保险企业应当对访问情况以及未成功访问的原因等有关文件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来访的录音和其他说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限1年以下的应当在5年以上,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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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上访或者上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地方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无违法所得的地方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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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韩艺嘉)

标题:“华夏人寿烟台中支四宗违法 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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